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术氛围,依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通过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院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科建设、规范学术活动管理、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等各类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传递正能量,切实担负起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职责使命。
第四条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党和国家利益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的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术交流活动申报、审批备案制度,规范流程环节,强化过程监控,对场地、人员、内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及各类学术活动的引导和管理。
第二章 政治把关范围及管理
第五条 学院党委应对学院各类学术活动进行把关。举办学术活动或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实行“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举办学术活动需经学院党委初审。涉外学术活动,须同时报外事处审核。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备案。凡未经学院党委初审,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一律不得举办。
第六条 学院党委应对新引进教师进行政治把关和综合考察,用严格的政治标准、道德标准和业务标准选拔引进教师,把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等内容作为选拔引进教师的首要条件。
第七条 学院党委应对教材选用进行严格审核,要对所有选用的教材(包含正式出版教材、自编讲义、原版引进教材)进行政治立场、价值导向、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审查,严把政治关,通过审查的教材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学院教学院长要对所有选用教材进行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发展性等方面的审查,严把学术关,通过审查的教材由学院教学院长签字确认。通过学院审查的教材须报学校审批,只有通过审批的教材才能进入课堂使用。所选用教材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的,对使用中发现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教材立即坚决停用。
第八条 学院党委应对课程建设进行政治把关,立足学科优势、深入挖掘专业课程思政资源,构建全课程育人格局。要引导和鼓励专业课教学充分挖掘自身特色和优势,提炼专业课程中蕴含的文化基因和价值范式,将其转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生动化的有效教学载体。要深入挖掘拓展学院各门课程思想政治元素,在传道授业解惑中引人以大道、启人以大智。
第九条 学院党委应在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加强政治把关。积极引导和要求学院教师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备课授课、教学评价等教育教学全过程,培育专业知识与思政元素深度融合,合力打造“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格局和环境。在科学研究中,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辨明各学科研究方向、掌握科学思维;在教学中,教育和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学生成长奠定科学的思想基础。将价值导向与知识传授相融合,在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爱党、爱国、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培养科学精神、社会责任等。
第十条 学院党委应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强政治把关和监管。按照网络阵地建设“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制基本要求,学院网络传播阵地管理和官方发布网络信息的审核把关,实行“一把手工程”。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官方发布网络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发信息终审把关。发布网络信息,要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具有鲜明正确的导向。发布的所有网络信息,必须坚持“先审后发”的原则,建立官方发布信息“三审”程序,填写校审程序表格,加强审核发布的痕迹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应不断研究完善学院网络舆情处理办法,及时高效的处理师生中出现的网络舆情事件。遇到突发的网络舆情时,相关第一接报人需第一时间报告副书记或分管院长,并由副书记或分管院长向学院书记和院长作详细报告。根据突发情况,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需及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开展后续处置。
第三章 原则及纪律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学术活动进行政治把关的第一负责人,学院院长和分管院长是学术活动的直接责任领导,学院各类教育教学和学术活动的主办人是学术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学院党委要对各类教育教学和学术活动的策划、内容、程序、组织过程全面把关,对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学术活动中确保报告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和学术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不得散布、传播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学术交流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在请示上级单位意见后,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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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